此前,乘客張某因攜帶液體乘坐地鐵,安檢人員要求其進行液體檢測或“試喝一口”,張某遂喝下其自帶的瓶裝水。之后,張某聲稱,他所喝的瓶裝水為自裝沒有完全燒開的水,因其自身患有腸胃疾病,喝下后身體極度不適,且此事也給其造成嚴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擾,故向法院起訴地鐵公司侵權(quán),要求賠償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81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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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本案經(jīng)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結(jié)后,判決駁回原告張某訴訟請求。法院指出,張某未能證明地鐵安檢要求其“試喝一口”自帶水的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具有因果關(guān)系;瓶裝水“試喝一口”作為一種常見的安檢方式,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,乘客應(yīng)配合檢查,故正常的安檢行為不能輕言侵權(quán)。(記者 章程)